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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请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遭遇律师代理官司期间未尽合同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的情况,可否直接解约,不支付律师费。
更换律师打官司,客户被诉追讨律师费
2022年2月,恭城瑶族自治县某管材经营部被柳州某公司拖欠工程款60万元,为维权,管材经营部负责人刘峡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打官司。
经协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余翔为管材经营部的诉讼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费为6.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峡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元。之后,余翔撰写诉状、整理起诉的材料以及代为立案。2022年6月,刘峡向余翔预付了案件受理费9800元。
2022年12月12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余翔代为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900元。同年12月15日,鹿寨县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余翔作为代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余翔告知刘峡,需自行补充录音材料,并邮寄给鹿寨县法院。
对此,刘峡认为余翔不尽责,整理的证据材料不全面,遂于2023年4月向鹿寨县法院申请解除其与余翔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此后,管材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华律师向鹿寨县法院新增微信聊天记录等15份证据材料,并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6月,鹿寨县法院判决柳州某公司向管材经营部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3年7月,刘峡通过微信告知余翔,已解除其委托代理关系。之后,余翔多次向刘峡催要律师费未果。
今年7月5日,余翔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管材经营部诉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管材经营部支付剩余律师费。
收到传票后,管材经营部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900元,并赔偿损失3.3万元。
律师和客户都有过错,二八担责
恭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余翔作为律师不熟悉所代理案件的情况,在庭审中对法官的一些提问显得茫然无措,庭审后亦未按法官的要求整理补充录音材料,而是让当事人自行整理,刻碟后邮寄给法院。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付费用。余翔未全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没有全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时,委托人应及时与律师沟通,而管材经营部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已完成一定诉讼工作的情形下,直接解除其委托代理关系,管材经营部在此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及严重违约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案涉合同的约定以及案件进展情况,涉事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律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过错责任,管材经营部承担80%的过错责任。
此外,管材经营部负责人刘峡称,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审理得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的民事案件争议标的为60万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因此,律师事务所与管材经营部约定律师代理费6.6万元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2.7万元。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管材经营部还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47万元。
对于管材经营部在反诉请求中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3.3万元,由于管材经营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恭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管材经营部应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47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法律解决方案等。由于委托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信息远远少于律师,再加上委托人高度信赖律师的执业能力,他们将相关事务交给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更应当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上消极怠慢、乱收费、不将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如果因代理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造成损失的,可以考虑解除委托关系,另行寻找其他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时,根据委托合同内容的退费标准,按代理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过错确定退还律师费的数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28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