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快手”恶评引冲突,男子网络约架斗殴被判刑!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9: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平台的兴起

各类短视频软件

已经逐渐成为年轻人生活中

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近日

秀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因短视频评论

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 ↓ ↓


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吴某(另案处理)在快手APP上发布了一张自拍,郭某(另案处理)在该视频下发表一条带有明显恶意的评论,双方在评论区产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当晚,吴某在吃饭时将该事告知被告人杨某、赵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杨某立即表示要为兄弟出头,在场人员均答应一起帮忙打架。随后,被告人杨某与郭某互相添加微信,约定打架时间和地点。


深夜,双方纠集十余人在桂林市秀峰区文化宫门口碰面后,先是产生口头争执,后逐渐演变为赤手空拳的互相殴打。因民警到达现场,双方停止打斗,部分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纠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杨某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各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展示自我、分享生活的窗口,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民不应忽视基本的道德约束与法律边界。当遇到纠纷时,应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暴制暴,切勿因一时冲动而犯下无法挽回的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来源:公众号
责任编辑:黄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