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二、部门间联动机制不畅
三、案件审判质效向好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特点
一、案件种类与地区发展关系密切
二、跨省跨区贸易增长迅速
三、争议焦点相对集中
四、部分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五、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
六、新型网络购物案件开始出现
第三部分 工作成绩与经验
一、优化立案办理流程,规范立案工作
二、优化法院服务,提升诉讼效率
三、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部分 存在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相对集中,货款与质量问题突出
二、主体意识欠缺,交易过程不规范,导致主体认定困难
三、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加大事实认定的难度
第五部分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交易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司法裁判引导作用,维护交易秩序
三、细分案件类型,拓展司法服务覆盖面,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涉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买卖合同篇)
近年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探索司法服务新方式、新途径,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多措并举为秀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从案件数量看,近三年买卖合同纠纷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2021年,秀峰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59件,审结144件;2022年,受理185件,审结167件;2023年,受理223件,审结183件;2024上半年,受理180件,审结136件,收结案数量整体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
(二)在民商事一审案件中占比逐年上升
秀峰法院2021年受理3793件民事案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159件,占比4.19%;2022年,受理6305件民事案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185件,占比2.93%;2023年,受理6065件民事案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223件,占比3.68%;2024年上半年,受理2638件民事案件,其中买卖合同案件180件,占比6.82%,在民事案件收案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占比也逐年上升。
(三)案件审判质效向好
自2021年以来,秀峰法院共审结686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49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2.59%;调撤案件共274件,调撤率为39.94%。
从申请再审案件看,2021年以来,秀峰法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件3件,结案方式均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从审理时长看,近三年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长逐年减少。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秀峰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58.1天、43天、37.945天、43.2天,案件审理时长共减少14.9天。
二、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特点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作为最为常见的商事纠纷案件类型,主要特点是:
(一)案件种类与地区发展关系密切。案件种类与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时段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模式有很大关系。近几年,买卖合同纠纷多发行业为建筑及装修行业,原因在于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结构性改革带来阵痛,建筑行业资金回笼周期长、难度大,应收账款和存货比例占资产总额较高,高负债率随着贷款政策收紧,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情况尤其凸显,作为下游的材料供应商回款随之出现困难,易引发买卖合同纠纷。而装修行业又因行业准入门槛低,资质要求不严格,行业竞争激烈,装修质量参差不齐,业主与装修方矛盾大,导致下游的材料供应商不能及时收回装修材料款项,从而引发纠纷。
(二)跨省跨区贸易增长迅速。国内电子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物流渠道的日趋成熟,买卖合同所牵涉的当事人跨省跨区现象日趋增多。电子商务的繁荣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及挑战,如电子合同和电子签章的普及,在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固化书面证据带来难度。另,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时,跨省诉讼导致的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材料邮寄费、出庭应诉差旅费等)明显高于普通诉讼。
(三)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卖方提起,诉讼请求集中为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以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或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究其原因,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近年来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疫情防控等因素对商事交易秩序的影响仍在延续,买卖关系中特别是建筑行业和装修行业中,赊购且长期拖欠货款的现象普遍且形成惯例,在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因欠付货款引发的纠纷增多。买方抗辩主要集中在暂无支付能力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总体来看,此类纠纷的高频争点主要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认定、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损失、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
(四)部分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大。一是交易行为普遍缺乏书面合同,卖方举证较为困难。二是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情形较为普遍,而质量问题属于专业技术类问题,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有些案件中,买方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标的物已使用,质量问题究竟系标的物自身原因还是使用原因造成,即便通过鉴定程序,也无法得出准确结论。三是部分买方提出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并非买方人员所签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亦存在,而笔迹真伪及质量问题等属于专业技术类问题,相当数量的案件需要启动鉴定程序。有些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管理相对混乱,交易凭证保管不当,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明。有些案件交易往来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变动大,加之买卖双方的相关陈述模糊不清,导致难以准确查明买卖活动的连续性、真实性。
(五)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主要争议在于货款支付以及标的物质量,不存在类似担保纠纷、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之诉“非黑即白”式的强烈冲突,在货款、利息、违约金等事项上均有协商余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具有一定信任基础,且商主体及时止损和向前看的意识较强,为矛盾化解提供了较大空间,更加易于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自动撤诉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六)新型网络购物案件开始出现。买卖合同虽然是最传统的合同类型,但在网络时代,以B2B网络交易为代表的新类型买卖合同商事纠纷逐步增多,尽管此类纠纷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与传统买卖合同无异,但在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认定、电子证据认证等方面仍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少挑战。
三、工作成绩与经验
(一)优化立案办理流程,规范立案工作
基本实现“审判管理网络化、庭审活动数字化、司法政务信息化、诉讼服务便民化”。依托信息技术,实现诉讼服务智慧化。积极延伸网络诉讼服务渠道,强力推进网上立案,持续探索跨域立案,用好智慧诉讼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和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制度,避免涉诉当事人来回奔波;建立绿色通道和法律咨询热线,提供网上办理服务,2021年至2024年6月,秀峰法院网上立案申请共计4897件,网上立案超期审核0件;实行快速受理、优先保全、精细审理,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提升质效。通过线上公众号推出“菜单式”诉讼服务,运用信息化平台,着力提升诉讼服务能力。加强信息互通,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全市人口信息查询服务,节约诉讼成本,便民利民。
(二)优化法院服务,提升诉讼效率
坚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原则,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审。针对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不高且当事人争议明确集中的特点,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将大批简单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前段分流化解。三年来,秀峰法院买卖合同纠纷简易程序适用率逐年提升,已由2021年的82.64%提升至2023年的84.70%。同时严格按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以及《桂林市中院关于涉买卖合同简易程序案件缓减免诉讼费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控案件流程节点,严格审限变更,依法对相关案件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在审理中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坚持意思自治和利益平衡保护,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无效,在尊重商业判断和选择的基础上,兼顾合同当事人利益,合理认定违约损失,依法调整过高违约金。坚持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促进构建诚信市场。
落实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类案强制检索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完善涉企案件类案检索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制度文件,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提交类案检索表,对类案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统一法律适用。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为疑难复杂案件会诊把脉,统一裁判标准。定期开展专业法律解读与培训,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等进行专题培训,围绕争议比较集中的类案及共性问题开展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法答网及类案检索系统,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业务咨询答疑交流,促进类案同判。
大力推行法院文书一体式集约化送达,成立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和材料收转中心,先后与新视云公司、邮政公司签订《秀峰法院系统司法辅助工作协议》《金融类型化纠纷溯源治理合作协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法院专递服务合作协议书》,提升电子送达适用率及电子送达成功率。深化数字法院建设,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模式,依托“出庭”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多元调解”小程序,提供在线举证、调解、庭审,让群众尽享“指尖诉讼、掌上开庭”,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秀峰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2021年以来,秀峰法院充分利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财产争议、争议主体及时止损意识较强等特点,强化诉前、诉中矛盾化解工作,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注重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把“诉前调”挺在前面,将调解贯穿诉讼全流程,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调解室。依托已成立的非公经济法律服务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服务国资国企工作小组、“一商(协)会一法官”工作室、“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等,并与银行业行业协会、物业协会等建立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机制,不断扩宽法官工作室覆盖面,为辖区内企业提供定期值班、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依托全面覆盖的法官工作室履行司法职能,进一步满足了辖区内企业的司法需求,有效从诉源上化解企业间矛盾纠纷,努力营造促进案件调解的氛围,通过多种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竭力实现调解结案。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诉前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秀峰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计55件。
四、存在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相对集中,货款与质量问题突出
多数案件由卖方起诉主张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引发,而买方则对应地在诉讼中做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各种抗辩,甚至提出反诉或另案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等。该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往往在于货款的欠付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则需要进一步确定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后果;关于欠付货款数额的确定,部分案件存在标的物单价或货物价款约定不明的情况,部分案件存在标的物交付数量证据不足的情况,导致应付款本身难以认定;而更多的情况则是双方之间存在多笔交易的交叉,各笔交易的过程、期限、交货及付款等事实混杂不清,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进行结算或经双方对账无法形成一致,造成此类案件相关事实认定难度增加。关于质量方面的问题,很多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质量问题的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大部分交易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仅是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进行简单洽谈,发生纠纷则各执一词,缺乏认定依据。而买卖的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专业判断的范畴,大部分需要通过委托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多会借助司法鉴定实现,客观上导致该类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
(二)主体意识欠缺,交易过程不规范,导致主体认定困难
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未签书面合同或合同签订和履行不规范,常发生合同主体的识别障碍。如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履约主体发生变更以及受托人老板签署买卖合同等情形,其中就签约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争议,诉讼双方常各执一词,许多案件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全凭电话联系,出现纠纷后就避而不见,见亦不认,导致主体认定异常困难。如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销售方将货物送达买方口头协议指定的工地、果园后,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收,发生争议后,买方不认可是买方,在确定合同主体时就会非常困难。
(三)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加大事实认定的难度
当事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证据资料的意识薄弱,导致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事实难以查明。有的当事人对出库单、送货单等完成交付的证据保管不力,对签收人的身份没有事先约定,事中核实不到位,事后无法寻找,导致法院难以认定货物等成果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有的案件当事人款项往来混乱,收付款用途不明,支付款项的性质难以确定,甚至仅依据其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等证据主张,导致已付款金额难以查明;有的当事人仅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协商交易事宜,对于该类证据缺乏必要性了解,时常会遇到对方人员身份核实困难、无法明确合同双方主体、聊天记录语言含义模糊、指代不明,甚至在聊天记录中没有任何对方回应的情形,导致无法证实案件事实及相关交易细节。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打造多元解纷新格局,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交易效率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诉前多元调解,引导当事人优先适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方式进行化解,促进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元联动的纠纷化解合力。加强调解业务指导力度,提升社会组织在化解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调解能力。升级诉讼服务中心,结合辖区纠纷类型特点,打造富有特色类型化纠纷解决平台,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充分发挥在线多元解纷优势,大力开展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实现制度机制、工作程序、调解效能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示范功能,运用裁判文书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帮助交易主体树立尊崇法律与恪守诚信的理念以及理性诉讼的观念。重视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主体失位现象及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就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就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升等进行提示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司法裁判引导作用,维护交易秩序
树立尊重契约自由与平等保护的理念。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鼓励当事人合法交易,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坚持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合理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全面贯彻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原则,确保合议庭依法合理行使庭审指挥权,避免当事人因能力问题陷入诉讼困境。依法适用证据规则,细致审查相关证据,提高证据认定能力,力争还原真实交易情形。聚焦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坚持问题导向进行调查研究,健全发改案件分析常态化机制,通过发改评析、态势分析、约谈提醒等形式及时明确裁判尺度。
(三)细分案件类型,拓展司法服务覆盖面,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对不同类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同的裁判思路,如生活消费类买卖合同案件,注重保障消费安全,提升居民消费的意愿与信心。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妥善处理消费领域纠纷,稳定消费信心,提高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针对涉现代化产业纠纷案件,围绕桂林市“原字号”“老字号”“新字号”“外字号”产业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工业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轻工食品、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等领域案件,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通过法治宣传、示范裁判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绿色经济原则,引导买卖合同各交易主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经济原则”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体现于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