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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私家车与网约车相撞,停运损失谁承担?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4-08-29 16:46: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网约车队伍不断壮大,网约车在给民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如若网约车与私家车相撞,造成网约车损坏并停运,网约车司机提出停运损失,此费用到底该谁买单,来看看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李约是网约车司机,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名下有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用于网约车运营。2024年4月27日上午,李约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杨东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致使李约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东负全部责任,李约无责任。事故当日,李约就车辆修理费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与杨东进行协商。最终,杨东愿意赔偿433元修理费(当场支付),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


△图源网络,侵删


4月27日下午,李约将车辆送至维修,于4月29日上午取车,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260元。此后,双方就停运损失仍未协商一致,李约遂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东赔偿其三天的停运损失及材料费共计97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02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李约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依法取得了旅客运输的资格,该车在修理期间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故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杨东承担。

李约的车辆于4月27日下午进行维修,当月29日上午修理完毕并取车,其停运天数应为2天。根据李约提供的近一个月运营流水显示,总收入为13329.13元,其主张按300元/天计算停运损失,尚在本地区网约车合理收入区间,故法院予以支持。


△图源网络,侵删


因此,杨东应赔偿的停运损失为600元(300元/天×2天)。鉴于事故发生后,杨东已赔偿修理费433元,而李约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为260元,故杨东多赔偿的修理费173元与停运损失相抵扣后,杨东还应赔偿427元。另,李约要求杨东承担其具状产生的材料费74元,该材料费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杨东赔偿李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2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提醒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变化。本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图源网络,侵删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在此提醒,网约车司机应通过合法途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次,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车主要文明驾驶,并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这样也是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保障。让我们争做交通安全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04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荔浦法院、桂林中院
责任编辑:黄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