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峰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挖“观音座莲蕨”售卖案件,该案是秀峰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案件由秀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玉碧担任审判长,与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在网络上发现有人售卖“观音座莲蕨”,且销量很高,其家附近的山上也有这类植物,了解“观音座莲蕨”相关知识后,其在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明知“观音座莲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多次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山场采挖“观音座莲蕨”,将采挖到的“观音座莲蕨”通过淘宝购物平台出售。至案发时,其多次出售“观音座莲蕨”至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等地,获利1475元。
2023年3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后在陈某的带领下查获其非法采挖的“观音座莲蕨”10株。后公安机关又依法查获、接受陈某出售给他人的“观音座莲蕨”9株。经鉴定,依法查获和接受的“观音座莲蕨”共计19株,均为合囊蕨科观音座莲属植物。2021年9月7日起,合囊蕨科观音座莲属的所有物种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该19株植物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和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并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及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三、法官说法
近年来,非法采挖、出售观音座莲蕨、金毛狗蕨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此类野生植物具有一定观赏价值受到市场追捧,部分人员趋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采挖、买卖,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宝贵的资源财富,保护野生植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意识,切勿因一己私利实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行为,远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