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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人摔进施工井里 究竟是谁的错?
作者:童 兵  发布时间:2023-12-29 17:55:55 打印 字号: | |

基 本 案 情


2022年5月27日,某电力公司在位于秀峰区A路和B路交叉路口旁的B路上的人行道上的电力网线井进行施工,并在该施工工地B路上的三面拉设了拦截网,拦截网外侧B路方向的两头安放了“电力施工车辆慢行”的施工标志,面对A路的约1米宽的入口用于施工人员进出,未拉设拦截网,电力网线井井盖打开,用一个木棍架着斜搭在井口上。


当日下午13时左右,车女士从A路往B路方向步行,不慎掉进了某电力公司处于施工状态但无人看管的电力网线井里,被救出后,车女士家属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腰椎棘突骨折,肋骨骨折等多发性骨折。出院后,车女士与该电力公司协商相关医疗费用及赔偿事宜未果,故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该电力建设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共计62793.98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公司在施工现场B路上的三面拉设了拦截网,在B路上安放了“电力施工车辆慢行”的施工标志,但是对A路方向未设置施工标志,入口处也未采取安装安全防围设施、施工人员值守等足以达到提醒行人绕行的安全应对措施。由此,导致车女士进入施工场地后掉入施工中的电力网线井受伤,电力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当时系中午,视线清晰,通过现场照片显示的施工工地状况可以看出,车女士进入施工现场后,在自己右侧和前方均拉设了拦截网,车女士应当引起注意。而且施工电力网线井口面积较大,电井打开后有一根长木棍放置在井口处,井盖又斜搭在木棍上,促使井口呈现半遮盖状态,整体目标较明显,车女士应当能够看到放置在地面的木棍和井盖,停止继续前行从而避免摔伤事故的发生。因此,车女士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相应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据此,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电力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三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杂。这些区域在铺设管道、修缮电力井等施工活动中具有较高危险性,不宜通行。如果施工方不采取全面措施对过往行人进行提示和保障,很有可能促使行人掉入挖掘的坑中,或被设置的障碍物绊倒受伤。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要求施工方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明确了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义务履行缺一不可,因此在诉讼中,施工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否则就应当向因施工活动受损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当然,过往人员自身也应留意施工现场情况,采取减速、绕行等措施,如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公众号
责任编辑: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