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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缺失,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有效吗?
作者:唐婵郁  发布时间:2023-12-20 17:55:55 打印 字号: |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委员资格暂停或是终止时,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有效?


案 情 简 介

桂林市某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约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旧物业公司退场的相关事宜。2019年7月,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审核备案,同年11月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一致表示对现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及同意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次年5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全体业主与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同时向现物业服务公司发出物业交接函。该物业服务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具备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其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公司无效,故迟迟不退场。


2021年12月,因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选举成功,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该小区业委会的职责、临时代管业委会公章。



法 院 审 理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涉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形成的解聘被告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决议符合“双过半”要求,事后并以微信接龙及书面确认亦再次表明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业委会选举无效、业委会委员身份不合法并不可否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效力,因业委会选举的有效与否、业委会委员身份的合法性与否均不影响签订协议业主的业主代表身份。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案涉小区业主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当时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时终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同时,因案涉小区目前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管,故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交接。


法 官 说 法


物业服务合同是我国民法典的有名合同,民法典对签约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召开业主大会后形成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符合“双过半”要求即合法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终止。对于业委会成员因未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而导致资格缺失是否影响合同的签订效力,因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决议系召开业主大会经“双过半”共同作出的,而非全体业主授权与业委会进行抉择,即使其业委会成员的资格不完整也不可否认可行使业主授予的权力作为业主代表签订合同,其效力仍可及于全体业主。


同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除应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外,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交于业主委员会,但若是居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以上相关资料应及时交与居民委员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来源:公众号
责任编辑: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