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在父母离婚后与其奶奶刘大娘共同生活,刘大娘有一套房屋,因其年事已高,为更好地照顾孙女,也为避免子女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多年前,刘大娘特立遗嘱,在其百年后将房屋留给孙女王欢继承,其子女均也表示同意放弃继承权,其中一位儿子王三还对放弃继承一事进行了公证。
本以为此事并无问题,但近日,王三在办理过户时却遇到了阻碍。因王三口齿不清,行动不便,且人在外地,无法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样到现场协助王欢办理过户,故王欢来到法院请求处理该事。
调解员林继青(左2)和书记员(左1)登门确认当事人继承意愿
因该案无争议,为更高效便捷地处理该案,秀峰法院收到案件后将该案交由诉前调解室进行处理。调解员林继青确认在本地的各继承人真实意思后,遂跨市前往王三的住处了解其意愿。因王三口齿不清,调解员又找到王三的法定继承人了解情况。王三的妻子、女儿、继女均对王三放弃房屋继承一事知情且无异议,王三在公证放弃继承时,她们均已知晓。其妻子作为王三在本继承案件中的监护人,两位女儿对此也无异议,就此可以确认王三具有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该房屋得到妥善处置,由孙女王欢一人继承。
该案虽小,但秀峰法院“秉着小案不小办,小案要细办”的原则,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以亲民、惠民、利民的便民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温度。(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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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