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在小区内开设棋牌室并不少见,正常娱乐活动能够丰富业主们的日常生活。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棋牌室、麻将馆都是合法经营的。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则审理了一起开设“转转”麻将馆犯开设赌场罪的案件。
一、基 本 案 情
2021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在桂林市秀峰区一居民区租赁一门面作为场地,合伙经营一家棋牌室。棋牌室内设有三张麻将桌并提供赌具,给赌客以打“转转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从每子三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按照赌注大小收取“台费”抽头渔利,并为赌客免费提供茶水、餐饮、水果,在赌客人数不够时凑人数参与打牌。
经查,自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二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至少60000元。
二、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虽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秀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均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赵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三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开棋牌室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经营者提供的场所是否用于赌博活动,以及收取的费用是否为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本案二被告人所开设的“棋牌室”,给赌客提供场所和赌具以打“转转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每子最高至一百五十元,二人按照赌注大小收取“台费”抽头渔利。从现场查获赌场记账账本看,仅仅2023年1月24日至28日期间,二被告人抽头渔利数额就达到20580元。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行为,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
四、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