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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绕开中介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作者:唐婵郁  发布时间:2023-10-11 09:36:13 打印 字号: | |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刘某经营一家房产中介。2021年3月9日,高某在刘某处看中一套以340000元价格在售的房产,房产归案外人李某所有,高某遂向刘某缴纳2000元中介费。2022年3月25日,高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刘某再次确认购买李某房产的意思表示。后高某私下与出卖人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335000元。现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高某在刘某处表达购买李某房屋意向,并缴纳中介费,双方已形成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义务。刘某已初步向高某提供意向房屋信息,履行了约定义务,高某通过在刘某处得知的意向房屋信息,绕开刘某直接与出卖人以335000元价格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高某从刘某处得知意向房屋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房主信息、联系方式等),已经接受了刘某初步的服务,高某在接受相应服务后,绕开刘某直接与房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跳单行为,应当向刘某支付报酬,高某诉称的损失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无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来源:公众号
责任编辑: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