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洋在网上购买保健药,希望改善身体状况,不料,却买到了“三无”药品。
与商家交涉无果,朱洋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并赔偿医院检查费。不久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3年1月1日,22岁的朱洋在网购平台的一家店铺购买了3份“滋补中药片药丸”,共花费2019.6元。收货后,朱洋按照商家“每日3次,每次8粒,饭后服用”的叮嘱服用。
“我吃过药以后,感觉很不舒服。”朱洋说,服药后,出现腹泻、腹胀、腹痛、眩晕等不良反应。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赶紧到医院检查治疗,花费106.53元。
紧接着,朱洋仔细查看自己在网上购买的药丸,发现其外包装就是一个简陋的盒子,上面什么都没有标注。朱洋怀疑自己买到了“三无”药品。
随后,他试图通过网购平台与商家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
朱洋一气之下将店主陈东诉至秀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东退还货款2019.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96元及医院检查费106.53元。
朱洋称,其购买的产品外包装简陋,无其他标注,是“三无”药品。陈东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可以进一步断定陈东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
庭审中,陈东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秀峰区法院核实,朱洋所购买的商品为透明塑料圆罐装,内装有棕色药状压片,盖子上贴着印有“每日3次,每次8粒,饭后”字样的标签,无其他标识及说明。此外,陈东所经营的店铺在网购平台未上传任何店铺简介,商品简介中仅上传了其个人的执业药师证。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洋所购买的产品标注为“中药片药丸”,作为具有治疗功能的药片出售,应当认定为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案证据无法得出陈东经营案涉产品的店铺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标签上应当列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明示的重要信息。案涉产品仅贴有服用方法的标签,未作其他信息的详细说明。案涉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陈东作为案涉店铺的经营者,负有保证产品来源安全的基本义务。陈东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朱洋主张陈东赔偿医院检查费106.53元的诉讼请求,秀峰区法院指出,朱洋收到案涉产品时已经知晓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且并无证据证明朱洋入院检查系因食用该产品造成,以及不能证明其食用该产品受到损害,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东退回朱洋货款2019.6元,并支付赔偿金20196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该案系典型的食药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针对明显不具备经营许可资质、生产销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食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生产、经营的违法成本,有利于营造安全的食药品生产销售环境,同时也对线上及电商平台销售食药品的经营者作出警示,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49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当显著标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药品管理法第144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