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严重威胁并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进一步深入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增强全民识诈防诈意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一
案件审判现场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龙某为牟利,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仍根据他人邀请至桂林市象山区境内,将个人名下的手机、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操作转账。期间,龙某根据对方要求多次配合刷脸、提供验证码以完成资金转移,据此获利人民币共计9000元。经查明,上述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381427.29元;已查证位于广东省的王某在网络上被骗,其中100000元经上述账号过账。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供述了案件事实,退出了全部获利赃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2年10月上旬至11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付某等人为不法资金转账走流水。为获利,黄某将其名下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不法资金转账,并在桂林市秀峰区等地银行ATM机、桂林市七星区某自选超市等地通过取现、存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其中,2022年11月9日,耿某被网络诈骗的资金5000元转入涉案中国工商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进账流水总额达15万余元。
2022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介绍全某、龙某为不法资金转账走流水。全某用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与龙某一起为不法资金转账。在此期间,黄某负责测试银行卡是否能用、发放佣金等工作。2022年11月2日,何某被网络诈骗的6000元转入龙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全某涉案的三张银行卡进账流水总额为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退出了部分赃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下一步,秀峰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惩处,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示警,不断加强反诈宣传工作,增强群众识诈防诈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全民反诈氛围,为促进秀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