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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侯欢欢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3-05-16 09:33:55 打印 字号: | |

罪犯侯欢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侯欢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侯欢欢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侯欢欢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侯欢欢至2023年4月18日止处于怀孕期,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侯欢欢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侯欢欢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侯欢欢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773-3800986,联系人:李法官,通讯地址: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6号秀峰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公众号
责任编辑: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