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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店家为15岁孩子文身 法院判了!
作者:屈斐琳 唐婵郁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2:4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初,在外地读书的小新跟着妈妈来到桂林过寒假,某一天突发奇想,小新跟着朋友来到了一家文身店内咨询文身事宜。


尽管店家在店内放置了“禁止未成年纹身,隐瞒欺骗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但在咨询过程中,店家看到小新的长相略显成熟,在未查询并核实小新实际年龄的情况下,便与其约定了文身事宜。当天,小新以现金方式缴纳了800元文身费后,店家便为其设计并完成了整个背部的文身。


回家不久后,小新的妈妈发现了此事,认为店家的文身行为造成小新无法正常入学,且其在今后的入伍、就业中均会受到歧视和阻碍,后因退款赔偿事宜与店家协商无果,小新将店家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文身费800元,并赔偿预计需清洗、祛疤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5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新文身时仅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和辨别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进行正确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同等责任;店主虽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具有纹身服务的许可项目,且在店内放置了“禁止未成年纹身,隐瞒欺骗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但未能仔细审查辨认小新的真实年龄和实际行为能力,并根据小新要求为其文身后收取800元,其行为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因小新尚未对其后背的文身进行清洗,费用尚未发生,法院无法认定,故其主张的文身清洗、祛疤费42,58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店家应返还小新支付的文身费用4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因小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店家为其提供的文身服务在未经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小新父母在履行监护义务过程中存在失职,店家亦存在核查年龄信息不到位的过错,故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后背文身图案的清洗,应当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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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