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上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例涉中老年人集资诈骗案,对被告人邬某刚、王某生、刘某义均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40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赃款1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邬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661492元;被告人王某在上述被告人邬某刚退赔的范围内共同退赔人民币3710410元;被告人刘某义在上述被告人邬某刚退赔的范围内共同退赔人民币530135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邬某刚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泽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5日,邬某刚为填补资金空缺,在桂林市注册了重庆某泽公司桂林分公司。公司成立后,邬某刚在没有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刘某义等人作为团队负责人,虚构公司实力、夸大项目发展前景,利用“重庆荷兰花卉”、“桂林园博园灯展”等项目,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以高额利息、投资奖励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中授课、组织聚餐旅游、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重庆某泽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郑某等数百名投资参与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期间,王某化名王某某,与邬某刚约定以集资款的50%作为业绩提成,带领团队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王某离开后,刘某义在邬某刚的邀约下,明知前有项目已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仍以集资款的30%-50%作为业绩提成,带领团队于2020年4月至7月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被告人邬某刚等人所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提成分配、偿还钱款、个人消费,仅小部分投入项目。
经司法会计鉴定,本案共有364名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被告人邬某刚集资诈骗金额为10661492元。被告人王某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3710410元。被告人刘某义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53113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刚、王某、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邬某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分别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义,制定非法集资的规则,并掌握、支配集资款,在参与的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义被纠集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集资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从轻处罚。法庭遂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