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民间借贷中
由于借贷合同多为双方自行约定
常常出现“砍头息”or“高利率”的情况
在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
那何谓“砍头息”?
所谓的砍头息就是出借人预先在出借款中扣除利息
然后再将扣除利息的本金借于借款人
2021年11月11日,宁某找到蒙某某打算借钱,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借款事宜,并书面签订《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宁某向蒙某某借款110,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300元每月。
在借钱时,宁某在微信向蒙某某表明,“你转钱的时候,直接把这个月的利息扣出,11万3300利息,转106,700”。蒙某某回复宁某向其转账110,000元的截图一张,并说明:“忘记扣除了,你转回3300给我”,于是,当日宁某又向蒙某某转回了3300元。
2021年12月11日,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宁某向蒙某某转款3300元作为当月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宁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2022年1月19日,蒙某某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宁某偿还借款110,000元。双方对于借款一事并无异议,但借款本金具体数额却存在争议。蒙某某认为,借款当天收到的3300元为当月利息,而宁某却表示,借款当天转回的3300元是归还本金。
法院判决
借款当日转款3300元到底是归还的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本金数额的认定应从110,000元中扣除借款当日转回的3300元,借款本金为106,700元。
关于双方约定月息3300元,即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以15.4%为限,双方约定的两个月的借款利息应为2738.63元。2021年12月11日,宁某向蒙某某转款的3300元应当按照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扣减,多余的部分充抵本金。
所以,法院判决,宁某还需向蒙某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6,138.63元。
法 官 提 醒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般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但实务中经常出现出借款项的当日或次日即付息的情形。
我们认为,当事人借款目的是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当日或次日即支付利息,无疑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此种行为尽管并非在出借款项时直接扣除利息后交付本金,但结合立法目的、利息性质等分析,此种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结合该案,虽然蒙某某确实转账了110,000元给宁某,但是在借款当日宁某即转回3300元给蒙某某,此款项应视为归还的本金,故在该案中借款实际发生的本金应为106,700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法官也提醒大家在民间借款时,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率,否则法律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