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秀峰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孝龙等15人催收非法债务、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孝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唐孝龙为催收高利放贷而产生的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唐基原等多人,使用威胁、恐吓、跟踪贴靠、骚扰、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唐孝龙纠集的人员形成遇事汇报、使用暴力追讨债务等不成文纪律,具有一定的活动规矩。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被告人唐孝龙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基原等13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