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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超市“当家”随便“拿” 男子获刑8个月
作者:雷娜 吴云娟  发布时间:2021-01-13 10:10:54 打印 字号: | |

男子周某把超市当成了“自己家”,先后出入5次超市,偷盗物品从火腿肠、猪肉馅、厨房切分刀到背包、护肤品等各种品类,价值974.53元。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责令周某退赔超市损失202.16元。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到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万象城沃尔玛超市,将超市的某品牌烤火腿3根、烤炒菜肠2根盗走,并将所盗物品藏匿于其所住的林市秀峰区东安路一家酒店的客房中。一天后,周某又来到万象城沃尔玛超市,偷走超市的1坨冷冻猪肉馅,后来在酒店客房中吃完。紧接着,7月13日,周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把1个黑色双肩包背在身上盗走。7月14日,周某再次来到这家沃尔玛超市,将一瓶保湿凝露、一瓶洗发水、一瓶白酒等5样商品装进自己的背包中盗走。

7月15日,周某如法炮制,又来到到这家超市偷走了润肤乳、耗油、咖喱、厨房切分刀等物品。这一次,周某在离开沃尔玛超市时,被超市出口处的工作人员拦下,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周某抓获,并从他所背黑色挎包中查获其当日所盗窃超市商品。

周某涉嫌盗窃共计5次,盗窃数额共计974.53元。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所住的酒店客房中也查获了之前超市被盗的部分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74.53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