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6月,陈某在其工作的某家具商场内接待了李某,李某在该商场付定金订购了一套红木家具。同年9月,陈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声称可以发私单低价售卖同款沙发。李某听信后,向陈某转账25985元用于购买红木沙发,另转账290元用于购买乳胶枕头。陈某收款后,未向任何商家订购货物,以家人生病、资金周转、物流延迟等理由拖延交货,也未将货款退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7日,陈某在象山区某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28日,陈某退还了被害人2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辩称没有诈骗被害人,与被害人是正常的交易,属民事纠纷。经查,陈某利用被害人欲购买红木家具,以能够低价购买红木家具为由,收取被害人的款项,之后并未向任何商家为被害人订购家具,将款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其行为显属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明确。因此,对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陈某案发后将诈骗所得退给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