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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借款担保结果自己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8-10-16 10:31:25 打印 字号: | |
  “早知道会被拘留,当初就不为他们担保了!”一起案件的担保人杨某说。因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近日,杨某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

  2015年,桂林市的龚某夫妇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8万元,承诺3个月后连本带利还清。为了取得张某信任,龚某请好朋友杨某为其借款作担保。杨某出于哥们义气,爽快地答应了,在龚某夫妇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同意作担保人。然而,龚某夫妻不但没有按约还款,还玩起了失踪。张某找不到龚某夫妇,便起诉维权,要求龚某夫妇和担保人杨某清偿其8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秀峰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龚某夫妇归还张某8万元借款及利息、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今年4月,张某依法向秀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龚某夫妇仍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便将担保人杨某传唤至法院。杨某到法院后,拒绝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并否认与此事有关。

  “他们借的钱我分文未见,我做这个担保人一点好处都没拿。”

  “你为什么帮他们担保?”

  “朋友有难处,帮一把不是很正常吗?”

  “他们现在怎么不把钱还了帮帮你?”

  “当时我真不知道有这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杨某对龚某夫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杨某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

  由于杨某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还款义务,秀峰区法院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处以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