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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法院举行“执行不能”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8-04-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4月16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举办“执行不能”普法宣传活动,旨在向社会大众阐明“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区别,为今年广西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好群众基础。

  据悉,本次“执行不能”宣传活动是桂林市法院系统首次关于此项内容的宣传。活动上,秀峰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民众详细解释了何为“执行不能”。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与“执行难”不同的是,“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同为生活困难集体,因此人民法院无论如何做工作,案件也得不到执结。

  因此,积极举办此类执行宣传活动有利于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使人民法院能够整合有限的权力和资源,集中精力办理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