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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转女友存款 男子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18-05-23 15:31:15 打印 字号: | |
   “我们是情侣关系,我知道她银行卡的密码。我认为,用她手机转账不算犯罪……”日前,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法庭里,一起涉嫌盗窃案正在开庭审理,被指控犯盗窃罪的李某这样为自己辩称。在这起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与当事人复杂的关系和矛盾,让庭审现场充满戏剧性。

  被告人李某与袁某是一对情侣。2017年4月,两人合伙在桂林市开了一家小吃店。李某以前欠有债务,被债主催得紧了,便打起女朋友袁某的主意。2017年5月的一天中午,李某问袁某要手机,称要查看二人共同经营的小吃店的销售额。其间,李某趁袁某不注意,通过该手机将袁某银行账户里的1万元转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李某又在不同地点以相同方式将袁某银行账户里的3万元转进自己的银行账户。这些钱李某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后来,李某和袁某发生矛盾。袁某发现李某盗取其银行账户里的存款,便向警方报案。

  对于袁某指控其盗窃,李某表示反对。他认为,他有权支配袁某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因为他与袁某是情侣关系,银行账户的密码他早已知晓,且是袁某主动告知的。此外,他用这笔钱偿还的债务是两人为开小吃店一起借的钱。但李某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他的辩解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袁某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李某及其家人积极退赔袁某全部经济损失,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