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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乡买别人身份证冒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判刑
作者:雷娜 吴云娟  发布时间:2018-01-29 11:39:39 打印 字号: | |
  20岁出头的年纪本该好好学习、工作,但是来自广东电白县的4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却把自己的青春跟歪门邪道挂了钩,买卖别人的身份证,在广西各地的银行骗领信用卡牟取不当利益。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等4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处以罚金。

 据悉,90后的陈某甲、范某、陈某乙、杨某4人是老乡,都是小学文化。2016年3月初,陈某甲自称经其上家潘某帮联系,自己在广州三元里附近向一个外号“断脚仔”的人以每张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身份证21张。随后,陈某甲联系吴某(另行处理)、杨某,吴某又联系范某、陈某乙,合计一起用这些买来的身份证“发财”。

 此后,陈某甲许诺吴某、杨某、范某、陈某乙4人,每使用一张身份证办理5张银行卡可以得1500元。很快,杨某等4人使用陈某甲提供的他人居民身份证,在广西各地多个城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了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而后,陈某甲向其上家潘某出售了50张骗领来的信用卡,获利10000元。

 2016年4月22日,范某、陈某乙、杨某在南宁市上思县汽车站被公安人员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陈某甲在茂名市树仔镇一家度假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甲等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触犯《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随后,秀峰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从范某等人处扣押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信用卡十七张、电子密码器二个、他人的身份证四张予以没收。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雷娜 吴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