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刘某,偷偷将别人的参保资金据为己有,结果东窗事发。最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6月,刘某被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劳保员”),负责官桥村委会辖区内自然村村民参保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金代收代缴、参保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公示等工作。根据桂林市秀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下称“农保所”)的规定,劳保员在收取参保人参保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参保资金如数缴存至农保所设立的参保资金银行专户,并如实将参保人信息造册上报至农保所,但刘某没有这样做。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扣下”了参保人的参保资金6.7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6年上半年,农保所发现刘某未按规定如数上缴参保资金后,刘某不得不直接向部分参保村民退还现金2.71万元,并向秀峰区官桥村委会对公账户上缴8.2万元参保资金及补偿款。2016年6月23日,刘某在荔浦县一家酒店被民警抓获。
秀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参保人缴纳的参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贪污赃款及补偿参保人员的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