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且效力最高。为避免儿孙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桂林市的老张生前特意去立公证遗嘱。但他先后立了3次公证遗嘱,而且内容还不相同。老张去世后,其孙女和3个儿女还是为了遗产对簿公堂。不久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继承遗产无法办理过户
桂林市的老张夫妇相濡以沫一辈子,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抚养成人。儿女们长大后有了自己的事业,也各自组成了自己的家庭。儿子生育了一个女儿。老张夫妇对孙女视如掌上明珠,小心呵护。逢年过节,祖孙三代团聚在老张夫妇家中,一大家子热热闹闹,和和睦睦,邻居们都夸老张夫妇好福气。
随着岁月的流逝,老张夫妇渐渐年迈,很多事情都已经力不从心了。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老张夫妇到公证处立下了公证遗嘱,将夫妇两人的主要财产——一套位于桂林市中心的房产,交给最疼爱的孙女小张继承。儿女们都知道老人的遗嘱,从未提出过异议。
2016年,老张夫妇先后去世。处理完爷爷奶奶的后事,小张到房产局办理老人遗产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小张,按公证遗嘱继承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她的父亲和两个姑妈到公证处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各方均无异议并签字认可后,方可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小张回家与父亲商量。小张父亲对老人的遗嘱没有异议,也通知了自己的两个姐姐,4人约好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公证的当天,小张和父亲、大姑妈准时来到了公证处,但小姑妈迟迟没有出现。经小张和父亲的多次催促,小姑妈才来到了公证处。公证过程中,小姑妈对老人的遗嘱没有异议,却不肯签字将房屋过户给小张。小张的父亲急了,说了小姑妈两句。小姑妈顿时发火,当场就跟小张的父亲吵了起来。两人越吵越凶,小张和大姑妈拉都拉不住。最后,小姑妈拒绝在公证书上签字,扬长而去。按程序,没有小姑妈的签字,小张无法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之后,小张多次联系几位长辈办理手续,均不了了之。
诉至法院要求亲人协助
不得已,小张听取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建议,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今年2月,小张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爷爷奶奶的遗产房由她继承,父亲和两个姑妈协助她办理上述遗产房的过户手续。
小张的大姑妈辩称,作为老人的长女,她的一贯态度是在父母有生之年多尽孝道,从未与弟妹争过父母的财产,也不会在父母过世后争夺父母遗留的房产。父母将房子遗赠给他们的孙女小张,她没有异议。
小张的小姑妈则认为,小张请求法院确认老人遗留下的房产由其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两位老人已经去世,但他们的继承人,即小张的父亲和两个姑妈均在世。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张只是两位老人的孙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也没有代位继承的情形,小张要求两个姑妈配合其继承涉案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她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11年父亲老张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在这份遗嘱里,老张公证变更其遗嘱内容为将上述房屋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由小张的大姑妈继承。
小张的父亲马上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拿出了2015年父亲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在这份遗嘱里面,老张再次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了2011年的公证遗嘱,重新立遗嘱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遗赠给孙女小张。小张的父亲认为,根据这份遗嘱,房屋仍应当由小张继承。
一套房屋,怎么会先后出现3份公证遗嘱?老人对自己的遗嘱一改再改,里面究竟有怎样的隐情?
这时,小张的小姑妈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真正理由。她认为,小张是无行为能力人,诉请完全是小张父亲的个人意思。而小张的父亲作为两位老人唯一的儿子,在父母临终前没有尽到赡养、服侍、孝道之责,反而有虐待老人的事实,小张的父亲不应当继承老人的遗产。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小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的父亲是否真的存在虐待老人的情形?这件事对小张的继承权有无影响?
小张的小姑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老人临终前的口述录音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以证明小张的父亲有虐待老人的事实。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小张本人的残疾证,以证明小张有精神方面的隐疾,被相关部门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遗嘱有效判决协助过户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小姑妈虽然对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也提供了小张存在精神方面的残疾的相关证据,但并不能成为否定小张继承权的合法理由。其次,残疾证仅仅表示小张存在相关方面的精神疾病,并不能直接否定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关联当事人申请进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并经法庭审理认定方可。本案中,小张本人到庭,向法庭清晰明了地表示了自己同意继承老人遗产的意思。小张的小姑妈并未申请进入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其异议无证据支持,也与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姑妈的意见,而是确认小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张生前留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将房屋留给孙女小张。虽然经过3次更改,但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老张在最后的公证遗嘱中,将房屋遗赠给孙女小张。而小张的小姑妈提供的录音资料中,老张并没有撤销遗嘱的任何正式决定,该录音资料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要件,不能依据该录音否认老张的公证遗嘱。因此,老张立的第三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应当由其孙女小张继承。小张的父亲、大姑妈、小姑妈应当遵循老张的遗嘱,配合小张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至于小张父亲是否存在虐待老人的情节且是否影响小张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老张已经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小张,小张的父亲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故其是否虐待老人对于小张的继承权没有影响。
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遗产房由小张继承,小张的父亲、大姑妈、小姑妈协助小张办理遗产房的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小张承担。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