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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借款竟出具两张借条;借条落款日期竟比还款日期晚近一年;出具借条者又已辞世……
一桩扑朔迷离的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07 08:27:58 打印 字号: | |
  家住桂林市榕荫路的林民过世后,一个陌生人拿着两张共计12万元的借条找上门来,要求林民的妻子和儿子偿还林民生前欠下的债务。林民的妻子和儿子对这纸债务不认可,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这起债务纠纷官司的涉案金额不算大,然而,案件的复杂性却超出法官的最初预料。随着疑点不断提出和证据不断补充,案情越来越扑朔迷离。

          两张借条是真是假?

  今年5月22日下午,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6号法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正在进行庭审。

  坐在原告席上的许辉现年34岁。在对面被告席就座的是35岁的林建。一起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林建的母亲秦红,她当天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许辉称,林建的父亲林民生前曾在兴安县某景区工作,与许辉的父亲是同事,双方因此结识,但并不太熟。2011年,林民说要做一个项目,口头承诺用其在龙船坪小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先后向许辉借了12万元。2013年,原先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快到了,二人重新签下两张借条。

  许辉向法庭出具了这两张借条——一张8万元,一张4万元,落款均有林民的签名及身份证号。

  “2016年年底,我听朋友说起,才知道林民已经过世。”许辉说。

  而林建却表示,他和母亲并不认识许辉,也从没听父亲提起过这笔债务。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12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按照常理,这么重要的借据不应该两次出现这种错误。”林建母子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即两张借条均存在同一个问题:还款日期注明是“2013年元月前”,落款日期却是“2013年11月”。“两张借条同一天出具,按照常理应当归拢到同一张借条出具,而不应是两张。” 林建辩称。

  许辉解释,还款日期与落款日期矛盾是笔误,原意是2014年1月前还款。至于为何写成两张借条,许辉称:“林民说,过一段时间就有钱了,到时先还4万元。所以就写了两张。”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许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债权真实发生。”林建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此案的受理时间是2017年1月5日,即便债权真实存在,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日起算,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给林民打电话,但他一直不接,所以我都是用短信催他。”许辉表示,他在2016年还在不断向林民催款,所以此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许辉向法庭展示了他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这份记录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许辉一共发了14条短信追问“我什么时候能拿到钱?大概多少号?”“后天拿得到钱没有?到时别说大过年的专门出你的洋相”……

  许辉还出具了一段手机录像视频,称是2016年2月5日他在林民家楼下找林民催还钱时拍的。

  在这段简短的视频中,林民面对镜头,表示过了正月十五再与许辉联系。许辉进一步问:“再见面搞什么?”林民答:“见面谈还款的事情。”

  林建母子对这段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视频拍摄未经当事人同意,未经过任何形式的公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债务很可能是非法债务,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林民已去世,故举证责任应当在许辉。”林建母子还认为,林民可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制了该视频。

         低价出让的房屋是不是遗产?

  林民究竟有没有遗产,也成为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

  林建母子认为,林民并无遗产可供继承,所以许辉要求林建母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林民生前曾经提出要拿房产抵债。”许辉认为林建母子有所隐瞒,向法院申请调查林民的财产情况。

  法院到房产部门核实发现,秦红在与林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16年,秦红将该房改房以出卖方式转让给林建,转让价格仅为88元。

  “该房产的取得是在林民和秦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民在明知自己负债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儿子林建是不合法的,有生前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的嫌疑。”许辉说。

  “这套房产是经合法程序过户到林建名下的,不是遗产。房产过户是否低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林建母子认为,许辉所称的债务只有林民知晓,秦红与林建均不知晓,所以秦红与林建不具有恶意低价买卖的行为。

  许辉表示,不放弃对此房屋买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权利。

        一审判决继承人偿还债务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许辉提供的短信、视频和借条互相印证,证实许辉与林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林建母子虽提出诸多质疑,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就借据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许辉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此案定案的依据。此案借贷系真实发生,但借条上关于还款时间的约定早于借款时间,与常理不符,应为笔误。根据双方的举证,并不能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具体还款时间,故还款时间应当从出借人向债务人催促还款之日起算。2016年1月19日,许辉在与林民的短信联络过程中明确提出“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的催促还款的主张,故林民应在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此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人林民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次日起算,即从2016年1月21日起算。因此,许辉于2017年1月5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指出,秦红与林民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庭审核实,林民生前与秦红长期共同生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虽然秦红对这笔债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双方财产独立或这笔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秦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非法债务。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秦红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此外,秦红、林建作为林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如上述房屋属于遗产的则不放弃相关权利,此表态应视为二人不放弃对林民财产的继承。故二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林民的债务。至于那处房产是否属于林民的财产或遗产,因房屋已经过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许辉可另案主张其合法权利。

  日前,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秦红偿还许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林建在其继承林民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林民所欠许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驳回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