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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检材 鉴定中心被判赔偿2万元
  发布时间:2017-08-01 08:23:34 打印 字号: | |
   兴安县的杨函住院后不久即去世。为了弄清死亡原因,杨函的家人将其遗体交由桂林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解剖和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杨函的家人想拿回检材(脏器),发现检材已被鉴定中心处理,遂将鉴定中心及主检法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为查死因尸体送检

  2014年11月,杨函感到身体不适,在几名家人的陪护下到医院就诊。入院后不久,杨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查明杨函的死因,2014年11月16日,杨函的家人委托鉴定中心对杨函的尸体进行解剖及死亡原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解剖、病理检验等费用及鉴定时限。协议签订后,杨函的家人依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费用。鉴定中心随即指派主检法医贺一航等人员对杨函的尸体进行解剖,并提取胸腹腔及其他器官带回鉴定中心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

  2014年12月12日,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杨函系升主动脉夹层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2015年9月8日,桂林市医学会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杨函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杨函的家人不认可上述鉴定意见。因与医院无法就杨函的死亡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杨函的家人决定取回保存在鉴定中心的死者的脏器等,送往北京、上海等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鉴定后器官被处理

  2015年10月底,杨函的家人要求鉴定中心返还提取的检材,却被告知鉴定中心在对检材提取组织制作腊片后,已于2015年10月23日将该脏器检材交予某医院集中销毁,无法返还。

  杨函的家人认为鉴定中心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处理保存在鉴定中心的检材,严重损害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权,杨函的家人将鉴定中心及主检法医贺一航诉至秀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鉴定中心及贺一航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公开向杨函的家人赔礼道歉。

  鉴定中心辩称,贺一航系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代表鉴定中心履行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所带来的后果由鉴定中心承担。《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约定,检材留样保存3个月。2014年12月12日,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杨函的家人于2015年10月提出要回检材,时间远远超过了《司法鉴定协议书》检材保留3个月的约定。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尸检鉴定检材(部分脏器)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有严格规定,无需家属同意。杨函的家人委托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杨函死亡原因”,鉴定中心已履行了责任。鉴定中心没有责任与义务保管杨函尸检所取的检材,也没有收取杨函的家人任何保管费用。医疗机构不仅需要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对放置于医疗机构太平间超过时间的尸体同样可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只要存放太平间超过两星期的尸体,无需征得家属同意,按照程序报批和备案后,医疗机构有权处理。

  贺一航辩称,与杨函的家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是鉴定中心,而不是他本人。他是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他的解剖等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便构成侵权,也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鉴定中心被判赔2万元

  法院查明,杨函的家人与鉴定中心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上未约定明确的送检检材保存时间,未就送检脏器的处理进行约定和必要告知。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送检脏器的处分权在于杨函的家人,鉴定中心在决定销毁杨函送检脏器时未及时告知杨函的家人,可以认定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杨函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存在侵权事实。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服务机构,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与委托人订立协议,更应当注重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等权利。鉴定中心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司法鉴定协议书》上未约定明确的送检检材保存时间,也未就送检检材的处理进行约定和必要告知,鉴定中心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法律对尸体完整性的保护,是对人生前形态的延伸保护,保护的是人的生前形态的身体利益。鉴定中心未尽告知义务,其侵权行为导致杨函的家人遭受精神痛苦,应当给予赔偿。杨函的家人请求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贺一航作为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受该中心指派行使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鉴定中心承担。杨函的家人未就其主张贺一航共同侵权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杨函的家人请求贺一航共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至于杨函的家人请求法院判决鉴定中心及贺一航公开道歉,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秀峰区法院判决鉴定中心向杨函的家人赔偿2万元,驳回杨函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