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的黄某因为放火,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谁知刚放出来没多久,他又再次放火烧车。今年6月4日,黄某因犯放火罪,再次获刑。
2013年11月25日,黄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然而重获自由才3个月,黄某又重施故伎。2016年6月13日18时许,黄某经过桂林市秀峰区中华路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停在路边。黄某从垃圾桶里捡来纸盒等易燃物放在轿车轮子下面,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易燃物,导致轿车燃烧。黄某被民警抓个现行。
经鉴定,被焚烧的轿车修理花费4598元。2016年7月,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诊断黄某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黄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秀峰区法院以犯放火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当街放火焚烧一辆轿车,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也依法构成放火罪。
黄某经医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黄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是,黄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秀峰区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