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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网友发裸照 敲诈钱财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7-06-22 16:13:19 打印 字号: | |
  周某从网上下载帅哥照片当作自己的微信头像,在微信上结识了多名女子,并哄骗对方向其发送裸照,随后以此要挟勒索钱财。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31岁、有大学文化的周某多次相亲不成功,便对自己的长相不自信。2016年9月,周某从网上下载了一名帅气男青年的照片当作自己的微信头像。此后,周某加入了多个微信单身聊天群,与多名女青年展开热聊。

  周某的帅气头像很快引来一些女青年的关注。小丽(化名)在跟周某聊天时被他吸引,两人开始交往。周某要求小丽自拍裸照发给他。起初小丽不愿意,但周某哄骗她称,两人迟早是要在一起生活的,先彼此了解一下。在周某的再三诱惑下,小丽给他发了几张裸照。此后,双方约好在桂林市区见面。小丽发现周某与微信头像中的男子不是同一个人,便不愿再搭理他。周某以将小丽的裸照发到网上要挟,要求小丽给他1000元。几天后,小丽被迫在网上转账600元给周某。

  同时,周某在网上认识了小芳(化名)。周某同样诱惑小芳将裸照发送给他。此后周某多次向小芳借钱,一旦小芳表示不借,他就用裸照威胁,双方矛盾越来越大。2016年11月3日,小芳提出与周某分手。周某威胁要将小芳的裸照发到微信群里,向她敲诈4000元。

  2016年11月5日,周某约小芳到桂林市秀峰区见面。小芳在与他见面前,先到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报案。便衣民警随小芳去赴约。见到周某后,小芳把3000元交给他,周某将手机内小芳的裸照删除。周某拿到赃款后刚想离开,便被民警抓获。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隐私相威胁的方法,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周某以公开被害人裸照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结合周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他作出相应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