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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未还款 不良信用判消除
作者:雷娜 康洁  发布时间:2017-06-19 15:46:28 打印 字号: | |
  桂林市民孙女士的信用卡被他人在湖南盗刷9000元。她不肯为被盗刷的9000元还款,其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了逾期不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孙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将孙女士这笔冤枉账一笔勾销。

  2015年12月,孙女士在桂林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后一直正常使用该卡。2016年10月19日晚,孙女士突然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其信用卡消费了9次,每次1000元,共9000元。而这9笔消费发生时,这张信用卡就在孙女士身上,孙女士并没有进行这些消费。孙女士大惊,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冻结这张信用卡。随后孙女士报警,公安机关于10月22日受理此案。

  经发卡银行核实,孙女士的信用卡是在湖南衡阳市一加油站消费了9000元。由于信用卡被异地盗刷,孙女士一直在等处理结果。尽管被银行多次催缴还款,但她未对这笔9000元的消费进行还款。2017年3月,孙女士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了逾期不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而当时警方尚未侦破此案。

  孙女士将发卡银行诉至秀峰区法院,要求对于2016年10月19日发生的9000元消费款,她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银行消除其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信用卡、卡号和密码三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只有在三者一致并且真实的情况下,方能允许交易。孙女士的信用卡并未丢失,其信用卡在衡阳市消费9000元时,该卡在孙女士身上,孙女士的信用卡被他人使用非法途径恶意消费的事实可以认定。银行在未能识别信用卡真伪的情况下,允许交易行为的进行,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交易安全上存在重大缺陷,未能保障孙女士的资金安全,故银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消费不应当由孙女士负担,银行应消除孙女士就本案消费而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

  秀峰区法院判决孙女士无需对其名下这张信用卡2016年10月19日产生的消费9000元承担还款付息责任;银行消除孙女士就本案消费额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女士在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未能识别信用卡真伪的情况下,允许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作为金融机构在交易安全上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双方间信用卡合同的履行过程出现瑕疵,未能保障孙女士的资金安全,损害了孙女士的合同权益,银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雷娜 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