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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偷到派出所 大胆窃贼终获罪
  发布时间:2017-05-23 15:32:18 打印 字号: | |
  滕某盗窃摩托车得手后,居然盯上了派出所门口被警方查扣的摩托车,且屡屡得逞。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800元上缴国库。

 现年25岁的滕某是一名搬运工。2016年10月上旬,滕某在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将一辆白色助力车悄悄推离停放处,然后到附近的菜市叫来一辆三轮车,把白色助力车拉到某村的一个摩托车修理铺换锁,后将该车出卖,获得赃款600元。

 同年10月中旬,滕某再次伸出贼手。这次他居然盯上了停放在派出所门口的被查扣车。在秀峰区一派出所门口,滕某见到一辆白色摩托车停放在停车棚内,伺机扳断车头锁,将车推到摩托车修理铺更换车锁,之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其位于临桂区的家中。

 同年11月初的一天清晨,滕某再次来到该派出所,将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黑色摩托车偷偷推到黑暗处,然后雇用一辆三轮车把摩托车拉走销赃,获得赃款200元。11月18日3时许,滕某又来到派出所门口,将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但这一次,他被民警人赃俱获。此前被滕某销赃的车辆也被警方一一追回归还失主。经物价部门认定,滕某盗窃的4辆车价值共计9800余元。庭审前,滕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800元。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滕某多次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价值共计9800余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故法院认定滕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