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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砸一车及三店 醉酒男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7-04-19 08:33:21 打印 字号: | |
   桂林市的奉某醉酒后情绪失控,砸烂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后,又连续砸麻将店、手机店、理发店,造成多个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共计4625元。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奉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10月22日晚,奉某在家中与朋友文某、饶某聚餐喝酒。次日1时,奉某醉酒后从家中走出时已是摇晃不稳、骂骂咧咧。饶某不放心,跟随他走出门。奉某走至巫山路市乳胶厂门口时,见路边停有一辆轿车,用石块将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后灯砸坏,还将该车的车身划伤。

  随后,奉某闯入路边一麻将店内,持椅子砸坏4台麻将机。在场的一人上前阻止他,被奉某勒住脖子威胁。饶某上前劝阻,被奉某甩开。奉某拿起一根用于关闭卷闸门的钢筋钩,将该店的玻璃门砸坏,然后,手持钢筋钩走出店门,砸碎附近一家手机店的3扇玻璃门。最后,奉某来到旁边一家理发店门口,砸碎3扇玻璃门。

  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奉某抓获。案发后,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奉某损坏的轿车、麻将机及各店的玻璃门修复价格共计4625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奉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4名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奉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奉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奉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共计4625元损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秀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