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网友的姐姐被警方羁押,廖某谎称自己有办法“捞人”,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网友13万元。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廖某相应的刑罚。
廖某是桂林市某城区城管大队的监察员。2014年12月,廖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了网友小芳(化名)。廖某多次表示,小芳遇到任何麻烦事都可以找他帮忙。
2015年8月,小芳告诉廖某,其姐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浙江省嘉善县警方羁押,一家人正为这件事着急。廖某说他有办法把小芳的姐姐保出来,让小芳拿钱给他去打点关系。
小芳信以为真。同年9月14日,小芳往廖某的银行账户汇了4万元。10天后,廖某又让她再汇6万元。小芳照办。
此后,小芳多次向廖某询问事情的进展情况,廖某都以正在找关系为由搪塞。2015年11月20日,小芳接到廖某打来的电话。廖某称他找到了办案民警,还需6万元才能成事。小芳说只有3万元。廖某让她先汇3万元,其余的由他垫付。11月30日,小芳将3万元转给廖某。此后,廖某的电话却怎么都打不通了。直到这时,小芳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2016年5月12日,小芳在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遇到廖某,立即报警。廖某知道小芳已报警,就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来接受调查。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他说,骗来的13万元被他用来喝酒、赌博、还高利贷用光了。家属代廖某退赔小芳3万元。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廖某退赔小芳10万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廖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廖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故法院结合他的自首情节,决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