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14岁的同班同学,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走路发生碰撞,走在前面的王晴(化名)忽然停下转身,并下意识把手肘抬起,打在了身后张华(化名)的眼睛上。导致张华右眼角膜破裂。事后,张华的家长将王晴的监护人及学校告上法庭。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时发生的意外,学校是否该担责?同学间无意造成的伤害,该怎样赔偿?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课间休息时突发意外
王晴和张华是桂林市秀峰区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2015年11月10日傍晚的课间,王晴在讲台上抄作业,一旁的张华不小心将她的笔碰掉在地,王晴把笔捡了起来,二人一前一后走向座位。
这时,王晴忽然转身手顺势一甩,刚好碰到了张华的右眼。经诊断,张华的右眼角膜穿通伤,虹膜嵌顿。当晚在医院进行了右眼角膜裂伤缝合手术。
2015年11月10日-11月16日,张华在医院住院治疗。受伤之前,张华在学校当年9月的一次体检中,视力为左眼5.1,右眼5.0。这次意外后,张华的视力受到了影响。
张华在住院期间花费了2400多元。此外,在桂林两家医院门诊共治疗23次,花费医疗费2.6万多元。2015年11月23日,王晴的母亲曾向张华的父母支付了一万元作为医疗费。由于王晴的父母没再进行相应的支付,张华父母于2016年11月将王晴的父母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晴家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再赔偿4.9万多元。
校方辩称无法律责任
庭审中,校方认为,学校履行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在本案中没有法律责任,事发在晚自习,且为课间休息时间,下课后教师离开教室属正常。因事发突然,即使老师在场也无法制止,不属于管理缺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课间休息时,而不是发生于课堂之上,学校教师对课间此类意外事故无法防范,过错不大。但事故发生后并无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场及时采取应对、善后措施,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学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事学生担责九成学校一成
法院认为,王晴的碰击动作直接导致张华眼睛剧烈疼痛。经医院诊断,确已对张华的右眼造成伤害,王晴这一行为过错明显,与张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及侵权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晴与学校侵权责任比例为9:1。由于王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她应负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过审理,秀峰法院判决王晴家和学校共赔偿张华1.8万多元,其中王晴家赔偿其中的90%(之前已付1万元),学校赔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