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峰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案件的被告于某以防止村里集体土地被侵占为由,私自将一堆红砖堆放在原告的房屋屋檐下,以此作为区分集体土地的界限,防止原告超过界限建房,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该案原告以排除物权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双方在主办法官的劝说下化解了纠纷。
原告与于某本是同一村里的村民,双方所居住的房屋距离比较近,中间只间隔一条小路,双方平日邻里关系不错,但双方在各自建了新房后关系逐渐不和。去年九月份,被告于某为了防止原告在扩建房屋的过程中侵占集体土地,私自将一堆红砖堆放在原告的房屋屋檐下,导致了原告屋檐下的墙角处排水不畅,使得积水墙面发生霉变,影响了房屋外观。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村里的干部为了化解双方的纠纷组织了多次调解,但于某仍然没有将红砖搬离原告的屋檐,最后,原告以排除物权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认为,于某为防止集体土地遭到侵占私自在他人房屋下堆放杂物不具有法律依据。最后为了更好地化解双方的纠纷,案件的主办法官亲自走访原被告所在的村子,希望通过释法析理化解双方纠纷。走访过程中,于某承认了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违法之处,而原告也表示理解于某维护村集体利益的初衷。最终,原告在被告于某同意主动搬走红砖的前提下撤回了起诉,双方以平和的心态化解了积累多时的矛盾。
村小组成员有权利维护村集体利益不受侵犯,但在本案中,被告于某却选择了以侵犯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集体利益,这种做法是不值得肯定的。为此,法院借助该起案件向人民群众作出忠告,维护自身乃至集体的合法权益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选择合法的途径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不要因为出发点是正确的就将维护权益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
法理评析:《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该起案件的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