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的假房产证和公证书数次骗取他人借款,最终东窗事发被送上法庭。2017年1月3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
2012年5月初,市民李某、姜某箭和姜某等人计划共同投资开办酒店,三人约定各自向酒店出资,其中姜某需出资14万元。姜某遂向李某借款,并承诺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姜某找人伪造了一份权属人为其本人、位置坐落于秀峰区翊武路某处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了李某。李某信以为真,于2012年5月4日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姜某箭的银行卡中作为姜某的出资,次日又将人民币4万元现金交给姜某。
2013年6月23日,姜某以其抵押给李某的房产价值超过原借款金额14万元为由,再次向李某借款2万元,李某同意并于次日交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姜某。
2014年3月底,因需要向酒店追加出资额1.5万元,姜某再次以其抵押给李某的房产价值超过原借款金额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同意并以姜某的名义向酒店交付现金人民币1.5万元作为其出资额。
2014年3月底,姜某又以其朋友张某需要资金开书店为由向李某借款,并且故技重施,提出以张某所有的位于秀峰区斗姆巷的某处房产作为抵押。这一次姜某找人伪造了一份证明自己对张某的该处房产具有处分权的公证书,并连同自己早前做房屋中介时获得的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一并给了李某,李某随后借给姜某人民币12万元。
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姜某以支付本息的名义通过酒店分红、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李某共计人民币218000元。后姜某停止支付本息,并于2015年5月逃至外地藏匿。2016年4月28日,姜某在广西龙胜县某宾馆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醒,很多人认为只要拿到了对方的房产证就可以设立抵押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如果遇到债务人或是担保人希望用房产抵押的方式来借款的情形,一定要倍加注意。首先,现在假文书的伪造手段很高明,一般人很难辨认其真假,容易陷入别人设置的骗局中;其次,即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将真的房产权属证书交与债权人,如果双方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这个不动产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并不享有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如果债务人或是担保人在借款时承诺抵押房产,债权人一定要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