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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碰上“钉子”好委屈
作者:阳颜 雷娜 黄强  发布时间:2016-10-12 09:00:10 打印 字号: | |
  退休老夫妻将家里一套房子出租,本想轻轻松松收点租金过日子,没想到招租户招来了个“钉子户”,拖欠房租、水电费不算,老夫妻不肯租了,租户却还不肯搬走。为了收回自己的房子和租金,老人无奈将租户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经过调解、开庭审理,这桩扯皮几个月的事总算了结了。

  今年5月,60岁的李东(化名)两夫妻将位于篦子园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外地来桂林做小生意的中年男子丁木(化名),双方于5月1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每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拖欠房租超过10日,李东可以收回房屋,且违约押金2400元不予退还。双方签订好合同后,丁木入住了这套房屋,但让李东没想到的是,丁木入住第一个月的房租就开始拖欠。入住后,丁木说房屋老是漏水,也因此一直拖欠房租,而李东连续两次对房屋进行了漏水维修,也多次说明如果再漏水,自己还会继续维修。但丁木6月的租金超过合同期限27天才支付。随后经过李东多次催缴,截止到7月26日,丁木也不交7月的房租,而从入住以后也一直不支付水电费。

  面对这样的租户,李东头都痛,于是决定不租房子给丁木了。7月26日,李东报警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向丁木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丁木于7月31日前退回自己的房屋。但此后,丁木也一直没有将房屋退还给李东,同时也拒交所欠房租和水电费。无奈之下,李东扣留了丁木的押金2400元,并于8月向秀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丁木的房屋租赁合同,丁木搬离所占房屋,同时支付2016年7月的房租1200元,并赔偿自8月1日起至退回房屋期间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每天40元,支付入住至退房期间的水电费,支付违约金2400元。在法庭上,丁木却连声喊冤,称是因为漏水问题没解决,所以7月房租不应交,但是同意解除租房合同及支付水电费,此外,丁木也不同意支付2400元违约金,认为是李东违约在先,所以应该退还押金2400元。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在大雨天前往该房屋实地查看,结果并未看到有漏水的情况。此后,又经过秀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李东与丁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丁木将房屋退还给李东,丁木拖欠的房租、水电费从押金2400元里面支付给李东,李东也不再追讨其他费用。
来源:桂林晚报
责任编辑:阳颜 雷娜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