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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为讨加班费将单位告上法院
作者:阳瑜  发布时间:2016-09-19 08:30:01 打印 字号: | |
  40来岁的市民苏某因家中经济条件不好,为了多挣钱自愿多上班多拿点钱,但班也上了工资也拿了,该另付的加班费却没得,为了讨要自己几年来的加班费,苏某将自己工作的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所在单位给付苏某2014年至2016年加班费1.5万余元。

  2014年1月20日,苏某与桂林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担任该公司保安,月工资1200元。由于家境比较困难,苏某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和允许代班的申请》,申请上说明苏某为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请求该公司将为其缴纳保险的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自己,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苏某自己缴纳。另为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苏某还申请公司允许其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之外,再代上他人的班,代班工资按公司正常班次的工资标准发放。2016年1月20日,苏某与该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19日,月工资为1400元,苏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后因故不在该公司工作。

  长期辛苦加班的苏某认为自己两年来该得的加班费没有得,于是以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为由,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苏某请求事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苏某不服裁决,诉至秀峰法院。而该公司认为,该支付的工资均已支付,苏某索要的加班费没有依据。那么苏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根据考勤,苏某在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值班全天24小时48天、轮班12小时147天,没有一天休息,已远远超过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该公司应支付苏某相应的加班费。经过各项证据查实、审理,最终秀峰法院依法作出该公司支付苏某加班工资1.5万余元的判决。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