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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伤打晕女友还抢包 男子被判入狱并赔偿
作者:雷娜 邹健宁  发布时间:2016-09-13 09:26:13 打印 字号: | |
  隐瞒已婚身份,与人结成男女朋友,产生矛盾后,一言不合就拔刀行凶,还抢走对方挎包和财物。桂林的女子小丽(化名)被网上结交的男友龙某伤得不轻。9月2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1年,龙某与小丽通过网络相识,龙某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与小丽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而小丽知道龙某有家室的情况后,双方产生了矛盾。

  2015年3月14日,龙某到桂林市象山区一美甲店,找到在这里工作的小丽谈事情。小丽和美甲店老板一起出来和龙某谈话。谈话中,龙某言语激动,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小丽的左脸部、左颈部及左手背划伤后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把行凶的水果刀丢弃。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丽左面部、左颈部创口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左手背三处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同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龙某又到桂林市秀峰区小丽租住的出租房门口等候。小丽打开大门看见龙某时,想关上大门躲避,却被龙某快速推开门,小丽被撞倒在地。随后,龙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根黑色鱼竿打击小丽头部,将小丽随身携带并掉落在地上的一个女式挎包拿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5年12月23日下午4时许,龙某在到灵川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持凶器伤害他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8个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占有公民财物,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丽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3552万元。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雷娜 邹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