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这墙两边的邻居却也因为琐事起了纠纷,对簿公堂。近日,桂林秀峰区法院就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秀峰区的王某与蓝某是邻居,两人的房子共用一面墙体。王某家漏水严重,故请求进入蓝某家的屋顶进行维修,但蓝某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王某以相邻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秀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蓝某应排除妨碍以便王某进入屋顶适当位置进行补漏作业。
原告与被告是同一单位退休的老同事,都住在单位集资房的顶层,是分住在同一堵墙两面的邻居。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他们各自在屋顶围筑围栏,将屋顶圈成了自家后院。近年来,原告家一侧墙体渗水严重,造成其家里墙壁腻子脱落,木板发霉。原告认为渗水系被告在原告家墙面处屋顶种树所造成的,经施工队勘察后,原告得知必须从被告家的屋顶进行维修。但被告则表示没有一定要在自家屋顶进行维修的必要,不同意原告进入自家屋顶。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至秀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屋顶属于房屋的共有部分,房屋的全体业主对屋顶享有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尽管被告房屋产权面积相对应的屋顶现因其修建围栏而由其独自管理和使用,但该现状并不能阻却法律授予其他业主的正当权利,被告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其他业主使用屋顶。因此,原告作为涉讼房屋的业主,有权从被告家屋顶对其房屋进行补漏作业。最后,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作为房屋业主所应享有的共同管理、使用屋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