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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微信支付转走店主八千元领刑罚
作者:雷娜 邹健宁  发布时间:2016-09-05 11:27:43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买香烟,以现金不足为由用微信支付烟款,女店主不熟悉微信功能,男子遂持对方手机登录自己的微信账号,并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功能,将店主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上,之后两次秘密给自己充值8000元。虽然随后男子良心发现又充值女方账号,返还了款项。8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6月8日晚约6时,男子贺某到秀峰区榕城路一家土特产超市购买香烟。拿到烟,贺某以其随身的现金不足为由,向女店主唐某提出使用微信支付烟钱。唐某表示不熟悉微信功能使用过程,贺某表示可以帮助操作,并接过对方递来的手机代为摆弄起来。

  贺某趁机在唐某的手机上登录自己的微信账号,并谎称其所登录的账号是唐某本人的账号。随后,贺某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功能,指使唐某将银行账户绑定至自己的微信账号中。贺某离开这家店后,于当天下午6时43分、6时52分,完成两次秘密充值,每次均为4000元,共从唐某的银行账户充值8000元至自己的微信钱包。

   随后,贺某于当日傍晚及次日上午,通过微信“提现”功能,两次从自己的微信钱包分别提现4000元,发至女店主唐某的银行账户。贺某共计退还8000元,扣除手续费7元,受害人唐某的卡内共转入了7993元。案发后,面对审讯,贺某交代退款动机:“因为我良心过不去,不忍心这样骗女老板,所以又通过微信的‘提现’功能,返还到了女老板的银行卡中。”

   唐某报警后,9日上午约8时,贺某在土特产超市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贺某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退还失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雷娜 邹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