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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作业时触电殒命 亲属告五方索赔偿
作者:欧瑾琳 雷娜  发布时间:2016-08-24 15:16:54 打印 字号: | |
  建筑工人林健在工地作业期间因触碰带电的吊车钩触电身亡。林健的妻子及女儿将吊车车主、吊车司机、吊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及供电局诉至法院,索赔65万余元。究竟谁来为这起事故埋单?桂林市两级法院审理后,日前给出了答案。

            吊臂碰高压线酿悲剧

  林健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负责调运水泥管。2014年8月7日,林健像往日一样与全海源在工地实施吊运水泥管作业,全海源负责驾驶吊车,林健负责拉过吊车钩勾起并固定水泥管。当天中午,全海源把车开到最后一个操作点。林健下车走到吊车前方,伸手准备拉过吊车钩,就在触碰吊车钩的瞬间,他突然全身猛烈一抖,僵直着身体倒在地上。

  车上的全海源见状,立即大声呼叫,可是林健毫无反应。全海源当即拨打120,同时打电话向吊车车主柳勇汇报情况。柳勇急忙赶到现场,发现是吊车吊臂触碰到上方的10KV高压线缆导致吊臂带电,林健触电受伤。因伤势过重,林健抢救无效死亡。

            亲属起诉五被告索赔

  林健的身亡无异于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他的妻子和尚未成年的女儿悲痛欲绝。母女俩找到吊车车主柳勇商量索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3月,母女俩将柳勇、全海源及吊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余元。同年6月,应被告保险公司的请求,法院追加供电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母女俩认为,全海源在操作吊车吊臂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碰撞高压电线,导致林健被电击死亡。供电局在电力保护区范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全海源和供电局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柳勇作为涉案吊车的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柳勇对母女俩的诉请表示同意。

  全海源则辩称:“我是在行使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涉案吊车投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辩称,该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平保公司理赔的另一前提是涉案吊车的驾驶员全海源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而全海源未能证明其有驾驶该特种车辆的资格,平保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涉案吊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辩称,全海源并无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资质,根据保险条款,人保公司得以免赔。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林健妻女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

  供电局认为,该局并非该案事故现场的高压电线的产权人,该高压电线系部队用户的专用线路,该局不负责其维护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按比例担责

  经审理,秀峰区法院认为,全海源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尽驾驶员的谨慎注意义务,操作吊臂时触碰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与吊臂相连的吊钩带电,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也是造成林健被电身亡的主要原因,属于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全海源系柳勇雇佣的司机,两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故应由柳勇承担全海源应对林健之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林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识到高压线的危险及在高压线下进行吊运物品作业可能会发生触电的危险,但他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作业,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亦负有责任。

  法院指出,供电局的高压输电行为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免责。林健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重作业,其行为本身无故意之过错,因此供电局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侵权损害的严格责任。综合考虑以上三方的行为过错程度和行为致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林健、柳勇与供电局以1∶7∶2的比例承担责任。

  至于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是适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该案事故涉及操作机械吊臂进行起重作业,系安全作业行为,该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因此,平保公司对损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吊车在人保公司投保的是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这起触电事故发生在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内,肇事吊车的驾驶员全海源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执照,具有操作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资格,该案因车辆升斗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符合人保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事故,应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内予以保险理赔。但由于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免责,故对林健妻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免赔。

  经核算,林健受电击后送医院抢救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为1141.09元;丧葬费为2.1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为59.9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

  2015年11月2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勇赔偿林健妻女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人保公司赔偿43.55万余元,供电局赔偿13万余元,驳回林健妻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欧瑾琳 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