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秀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作者:雷娜  发布时间:2016-08-24 15:14:2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给当前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8月16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该院民二庭庭长阳瑜向媒体通报了2011年至2016年7月31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逐年递增

  阳瑜向媒体通报,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2011年的159件至2015年的331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今年截至7月31日,该院已经审理此类案件241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案件总数中的 占 比 从2011年 的16.75%达到2015年的28%。涉案金额从2011年的6000多万元逐年递增至2015年的4.4亿余元,今年截至7月31日,涉案金额已达2.9亿余元。

  在该院审理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送达困难。被告逃避应诉或者下落不明,导致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非常困难,相当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二是审理难度较大,审理中面临着借贷事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担保责任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等难题。

  三是执行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成为该院未结执行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

  阳瑜建议市民尽量通过正规渠道借贷,防范资料造假抵押或无抵押物的借贷发生。

            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

  阳瑜解读了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醒市民注意几大变化。

  一是合同效力判定标准。以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做法,借贷合同可判定无效,此次《规定》明确了只有在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才认定合同无效。

  二是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以往审判实践中,他人如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会被认为签字本身即系保证的意思表示,会被要求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规定》则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签字、盖章的同时,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是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实践中存在资金出借人为保证资金借贷安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来作为“保障”。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明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是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规定》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规定》还明确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五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认定。之前,借贷行为如涉嫌刑事犯罪则借贷合同无效,同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此次《规定》则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