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古稀老人摔倒后死亡 家属状告银行未尽安保义务
作者:陆玮 屈斐琳  发布时间:2016-08-19 08:36:02 打印 字号: | |
  桂林市一名老奶奶前去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在上楼时突然倒地,三分钟后被人发现,之后马上有医生到场施救,但已经回天乏术,老奶奶于当天中午死亡。家属将该银行告上法院,索赔13.5万余元。该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老人在银行楼梯处摔倒后死亡

  今年已经72周岁的张英(化名)有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习惯,2016年1月8日12时许,张英去到位于市中心的一家银行办理一款产品的到期业务,她独自一个人从一楼步行至二楼时,突然右腿向右测滑,人身向左侧楼梯护栏倒地。三分钟后被人发现,期间她身边陆续经过几个人,十五分钟后医生到现场进行施救并抬走。当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上证实张英的死亡时间为14时31分,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张英家属认为,她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发生人身意外损害事故,从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张英是滑倒的,被告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其一楼工作人员没有向一个72岁的客户提供必要的业务服务和帮助,同时也没有当下及时采取报警和拨打120,拖延了抢救时间。张英家属认为被告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银行告至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5万余元。

           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

  今年5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张英家属认为,张英平时身体状况良好无异常,事发当天因下雨导致地面湿滑,银行的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另,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张英是滑倒的,但从其滑倒8分钟后被告工作人员才拨打120,11分钟后才拨打110,被告没有及时拨打电话的行为拖延了张英的抢救时间。故被告银行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英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银行辩称,张英突然倒地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她进入银行大门时步伐是平稳的,在楼梯间行走时步履蹒跚,无力手扶楼梯护栏,最终缓慢倒地,张英倒地的状况明显不符合正常滑倒的情况。原告提交的医学推断书中记载张英的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引起疾病原因为其自身有多年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此外,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进门处铺设了防滑垫,在每间隔三至五级台阶处张贴了“小心台阶”的提示标牌,在楼梯间也放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事发当天的小雨量不可能造成大面积积水和地面湿滑,张英进银行时也没有打伞。在她倒地后,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立即向领导汇报并讨论处理方案,在张英倒地6分钟内及时拨打110、120电话,处理及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诉请被驳回

  秀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英的死亡与被告银行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银行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张英家属主张张英摔倒是由于银行经营场所地面湿滑所致。结合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张英在上楼过程中动作缓慢,左手一直紧握楼梯扶手,在其倒地之前身体有明显停顿后缓慢倒下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与通常因地面湿滑导致突然身体失衡摔倒的情形不符。法院认为张英倒地与被告经营场所地面是否湿滑无关,且根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和监控视频,事发当时的雨量仅为0.3毫米,银行在其营业场所的一楼进门处铺设了一块防滑垫,在上楼台阶设置了“小心台阶”的标志。在张英倒地后,银行工作人员从发现张英到拨打120急救电话所用时间并未超过合理的时间范围,且张英家属并未举证证实其事后处置措施存在明显不妥或者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情形。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张英系心源性猝死,其死亡结果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无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定张英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近日,秀峰区法院就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了张英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悉,宣判后本案原告方不服,已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现在处于二审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陆玮 屈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