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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去世 亲属为抚恤金上公堂
作者: 雷娜 陈芳  发布时间:2016-08-19 08:34:08 打印 字号: | |
  父亲去世后,李明到父亲所在单位领取按政策发放的抚恤金,遭到叔叔姑姑的阻挠。他们说,他们才有权领取这笔抚恤金。单位不知该给谁,便压着抚恤金暂不发放。李明将父亲所在单位诉至法院。究竟谁可以领取这笔抚恤金呢?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老人过世 抚恤金引出纷争

  桂林市的李冬退休前是一名公务员。他和妻子韦颖没有生育,两人收养了一个男孩李明,将其落入家庭户口。李冬1992年退休,1996年与韦颖结束了多年的婚姻关系。此后,李冬独居,前妻和已经成年的养子李明一起生活。1997年,李冬住进当地的老年公寓,2006年又换到了一家养老院。

  离婚后,前妻、养子跟李冬断了联络,从不过问李冬的生活,也不去探望。李冬身体不好,幸好他有4个弟妹,而且弟妹们都愿意关照他。2006年7月5日,李冬立了一份遗嘱,声称跟李明解除收养关系,自己的遗产由弟妹李刚、李丽等4人共享。但是,李冬并没有去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2008年之后,李冬的身体越发不好。他委托妹妹李丽的女儿刘惠处理其个人事务,让刘惠替他到单位领取福利待遇。此后,刘惠一直作为亲属代李冬与养老院签合同、垫支代交相关费用、代办住院手续,等等。

  2015年6月3日,李冬生病住院治疗,全靠妹妹的儿女刘强、刘惠操持大大小小的事情。同月23日,李冬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去世。刘惠垫付丧葬费,与亲戚们一起操办了李冬的丧事。

  不久,李冬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共计14万余元,通知李明前来领取。李冬的弟妹们得知后,到单位说他们才有资格领取这笔钱。单位不知如何处理,这笔抚恤金就一直拖着没发放。

             儿子起诉 要求抚恤金归他

  今年2月,李明向秀峰区法院起诉,要求养父李冬所在单位向他发放14万元抚恤金。李冬的弟弟李刚以及妹妹李丽的儿女刘强、刘惠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月12日,秀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明说:“我父亲因病去世,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规定,我父亲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4万元。但单位迟迟未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涉案单位辩称,14万元抚恤金肯定会给,只是由于死者家属之间发生争议,单位不知道让谁领好。现在就等法院判决,法院判给谁,单位就把这笔抚恤金发放给谁。

  李刚代表第三人辩称,抚恤金不是遗产,是支付给同吃同住、照顾死者较多的家属的补偿。李明在近20年时间里都没有照顾过李冬,甚至不知道李冬去世的消息,他没有资格领这笔钱。而他们照顾李明近20年,垫付相关费用、办理丧事等,这14万元抚恤金应当由他们领取。

  李刚等人向法院提供养老院合同、李冬的遗嘱、收费单据等书面证据,证实李冬生前领工资、住院治疗及丧事的办理等都是李刚、刘强、刘惠等人在操劳。李冬曾在2006年立下遗嘱,要跟多年来对他不闻不问的李明脱离收养关系,将自己的遗产留给4个弟妹。

             一审判决 弟妹养子都有份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死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死者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等费用。其中,丧葬费应当用于支付死者殡葬费用或者填补该费用的不足,应由实际支付费用的人领取。刘惠出钱办了李冬的丧事,故丧葬费应由刘惠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以及死者生前主要或者部分供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具有优抚、救济的性质。因此,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适用遗产分割的相关原则。李明以及李刚等第三人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不属于死者李冬的被扶养人。因此,抚恤金对于本案当事人来说,更多的体现在精神上的抚慰。故双方的争议在于是否属于可以受领抚恤金的近亲属。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李明是李冬的儿子,具有领取抚恤金的资格。1996年,养父母离婚后,李明与李冬来往较少,李冬受弟弟妹妹李刚、李丽等4人照顾较多,尤其是妹妹李丽的一双儿女刘惠、刘强,对李冬格外照顾。但刘惠、刘刚是李冬的外甥女、外甥,不属近亲属,他们照顾李冬的行为,可视为替母亲代为照顾。4个弟妹是李冬的近亲属,李刚作为4个弟妹的代表,有权领取李冬的抚恤金。

  法院确认李冬的死亡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为13.5万余元,结合当事人与李冬的身份关系、亲疏程度、扶助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李明领取30%,即4万余元,李刚领取70%,即9万余元。

  近日,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单位向李明支付4万余元,向李刚支付9万余元,向刘惠支付5000元,驳回李明和李刚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 雷娜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