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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单位建门面诈骗近70万 临桂一机关工作人员领刑
作者:雷娜 邹健宁  发布时间:2016-07-08 09:19:35 打印 字号: | |
  曾是众人眼里有头有脸的机关工作人员,结果利欲熏心虚构假消息诈骗他人巨款近70万元。6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潘某退赔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69.125万元。

  生于1984年的潘某是临桂人,大专文化,原是临桂一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2013年年初至11月,潘某分别告诉欧雪、陈刚、刘达(均为化名)三人,虚构自己单位在临桂繁华地点有一处办公点要搬迁,现址将改建门面出售,自己可以拿到内部便宜价格。三人深信不疑,先后给了69.125万元“购门面款”给潘某,而这些钱潘某全部用于了个人开支挥霍。

  东窗事发后,潘某于2014年4月中旬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经秀峰检察院批捕。经过半年多的详细审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指控潘某犯诈骗罪,秀峰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系列调查审理。

  秀峰法院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且潘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雷娜 邹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