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别人村里的地将要被征收,外村的熊某等人想出了个发财的办法,抢种青苗骗取了大笔赔偿款。6月16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8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7万元;判处徐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桂林市政府在秀峰区辖区内建设阳江北路项目,需征收甲山村委会徐家村、巫山脚村等村组涉及该项目的部分集体土地。
甲山村委敦睦村的熊某在获知徐家村土地已被征用后,觉得找到了发财的机会,立即谋划联络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抢种青苗,骗取补偿款。熊某通过自己或他人与多名被征用土地的承包人联系,以熊某的名义在他们承包的已被征用的土地上抢种青苗,由熊某负责种树并在征地组工作人员清点树木时隐瞒虚报为征地前所种植,土地的承包人到场予以认可。并由熊某领取补偿款,获取的赔偿款按熊某得70%,土地承包人得30%的比例分配。得到土地承包人的同意后,熊某从2013年着手在多名村民的承包土地上实施了这一系列行为,熊某参与骗取补偿款35万余元。除了熊某,还有徐某、徐某某、阳某、阳某某、徐小某等人参与其中骗取赔偿款获利。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与被告人徐某等几人达成谋取非法利益的共识,在已经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上抢种青苗骗取赔偿款。其中,熊某参与骗取35万余元;徐某参与骗取10.8万余元;徐某某参与骗取7.4万余元;阳某参与骗取5.3万余元;徐小某参与骗取4.3万余元;阳某某参与骗取4.7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