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张源到桂林一家酒店内的水疗会所上班,没想到才工作两天就溺死在水疗会所的污水池里。水疗会所和酒店都声称与张源的死无关。张源父母将水疗会所承包人和酒店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对张源的死负责并赔偿57万余元。不久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污水池惊现一具男尸
2013年4月,位于桂林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某酒店将其负一层2000多平方米的康体、水疗会所承包给私人老板孙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2014年9月1日,张源到该水疗会所工作,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技师,工作时间从20时至次日凌晨4时。
张源到水疗会所上班两天后,即9月3日8时30分左右,早已下班的他从食堂经过往污水池方向走去……当日17时,一名酒店员工处理酒店地下员工餐厅旁的污水池。他推开污水池的木门,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池内有一具尸体,死者全身赤裸,身上缠绕着黑色电缆线,俯卧在污水池中。经确认,死者就是张源。
2015年4月27日,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张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经审查认为张源系溺水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源系他杀,故决定不予立案。
老板及酒店被诉赔偿
白发人送黑发人,张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儿子刚去上班就离奇死亡,水疗会所和酒店方都应该对此负责。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水疗会所的承包人孙强以及酒店一并告到秀峰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57万余元。
2015年5月4日、2016年5月9日,秀峰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秀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源的尿液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张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氯胺酮、吗啡类及其他苯丙胺类毒品。鉴定结果显示张源在死前曾吸食毒品。
在法庭上,孙强辩称,张源不是水疗会所的员工,张源的死亡结果与水疗会所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时间不是水疗会所的营业时间。张源在污水池死亡,而污水池是有门的,没有受外力门不会打开。如果不是张源自己打开污水池的门,他是不会掉进去的。且结合视频资料、鉴定结论、打捞出来的物品及张源的遗物,可以证明张源当时吸食了毒品才导致落水死亡,张源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酒店方则认为,场地已经承包给水疗会所,相关的经营、建设和安全生产都应由水疗会所自主负责。
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污水池系水疗会所的排水设施,孙强作为水疗会所的承包人,应承担管理职责。孙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管理和维护上存在疏漏,致使污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张源溺水死亡,孙强对该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源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吸毒行为,放任自己的安全,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孙强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孙强承担20%的责任。
水疗会所系酒店发包给孙强,故法院认为酒店应当与孙强承担连带责任。张源父母主张张源系孙强的雇员,孙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从张源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判断,张源并非在履行职务中死亡,故对张源父母的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核算张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51万余元,孙强应承担20%,即10.3万余元。法院认为,张源的死亡必然给其父母造成精神痛苦,但考虑到张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张源父母要求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酌定为1万元。
日前,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孙强赔偿张源的父母各项损失11.3万余元,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张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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