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人围坐在一起打牌赌博,一人输了钱不还,其他人出于哥们儿义气,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帮忙”追债,结果钱未追到,自己却被“追”进了牢里。2015年12月30日,秀峰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追赌债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组织追债和参与追债的人全部被判处刑罚。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该案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3月29日,阿良约自己许久未见的同学小开见面吃饭,饭后两人无聊,小开将阿良带到桂林市秀峰区某酒店内,与自己的朋友阿能、阿旺等人组局打牌赌博。结果小开赢了1万多元,阿能输了2万多元,阿良欠阿能2万元。阿能要求阿良必须付清其赌债才可离开酒店。阿良提出可以去灵川县找其父亲拿钱。次日下午,阿能让自己的同乡好友小天、阿松以及小开开车带着阿良前往灵川县阿良的父亲处索要赌债,结果未能拿到钱。因未拿到钱,阿良又不愿回桂林,小开、小天、阿松对阿良进行殴打,并将其带回了桂林酒店。在酒店内,为逼迫阿良还赌债,阿能再次对阿良进行殴打,而阿能的另外2位同乡阿旺和阿勇出于朋友义气也帮助殴打阿良,其中阿旺还用水壶击打阿良的头部。无奈之下,阿良又提出可以去灵川县某小区找其母亲拿钱。31日凌晨1时许,阿能、阿旺、阿勇3人将阿良再次带至灵川县,途中阿旺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阿良。2时许,在灵川县某小区门口,公安人员将阿勇抓获,解救了阿良。3月31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中心广场将小开抓获。2015年10月份,阿能、小天、阿松、阿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阿良左眼钝挫伤及左侧鼻骨骨折,其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秀峰区法院认为,阿能、小开、小天、阿松、阿旺、阿勇6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阿能等6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且致其轻微伤,依法均从重处罚。阿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开等其他5人在阿能的纠集、组织下,各自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阿能、小天、阿松、阿旺4人犯罪后均主动投案,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属于投案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小开、阿勇2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阿能、小开的家属在案发后,均对被害人阿良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阿旺、阿勇、小天3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代为赔偿,取得了谅解,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表示均适宜社会矫正,均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阿松的辩护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取得了谅解,希望从轻处罚”以及“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表示适宜社会矫正”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情节,秀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阿能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小开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阿旺和阿勇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小天和阿松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阿能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桂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阿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追索赌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更是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