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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花28万元做桥头广告被拆除 广告公司拒不退费
作者:雷娜 阳瑜  发布时间:2016-03-07 15:24:39 打印 字号: | |
  一茶叶公司投入28万元,在解放桥西头做一年户外广告,但仅过了半年广告牌就被市容管理部门拆除,而广告公司拒不退费,茶叶公司遂将对方告上法院。3月1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获一审判决被告广告公司退还原告茶叶公司广告费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014年4月8日,桂林市一茶叶公司与一广告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后者为茶叶产品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户外广告位置在解放桥西头柏丽酒店前、三面翻中面向西的其中一面。茶叶公司支付了28万元一年的费用,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很快,茶叶公司的大幅广告如期在解放桥头竖起,也很张扬、醒目。然而谁也没料到,仅过了半年,在2014年10月31日被市容管理部门确定为违法广告牌,并进行强制拆除。

  无奈,茶叶公司与对方商谈退广告费的事宜,并约定退还14万元。但广告公司只退还3万元,余下的11万元却没着落,广告公司人也找不到了。去年9月期间,茶叶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院。

  被告广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与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广告费用28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为原告发布广告的广告牌超过审批期限,于2014年11月1日被强制拆除,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一半的广告费用即14万元,被告亦表示了同意,且退还了3万元,但余款至今未予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广告费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发布广告,逾期达30日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雷娜 阳瑜